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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深圳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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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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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深圳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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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对客运企业(含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及出租小汽车企业,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约谈。
      第四条 被约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下设的相关职能单位(以下简称委相关单位)应当提请委分管领导约请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委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厅、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省、厅、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五)3个月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安委办负责人约请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委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委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委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委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五)一个月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数及伤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七)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约请被约谈单位分管安全(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日常监管单位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日常监管单位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数及伤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五)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两个及以上被约谈单位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市交通委或委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主持集体约谈;个别被约谈单位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市交通委或委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按时完成各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生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数及伤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应陈述突破的原因、下一步将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陈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以及相关的处罚情况。
      第九条 约谈由市交通委或委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约谈单位)提出,提前十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单位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按照约谈单位规定时限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认真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整改完成后,书面报约谈单位。
      第十三条 约谈单位应组织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整改完成后,由委相关监管成员单位进行现场督查验收。
      第十四条 约谈单位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市交通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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